天津8890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天津8890家庭服务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家庭服务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和该领域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天津8890家庭服务网”为载体,政府搭桥梁,协会为纽带,企业搞服务,在市民家庭生活需求与服务性企业的供给之间架起一座信息对接、便捷服务、双方受益的桥梁,既为群众日常生活排忧解难,又带动相关服务产业的发展,在建设和谐天津的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促进
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顺驰桥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大楼内中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关系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及实施进行研讨,提出有关建议;
(二)制订行业规范,约束行业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性,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三)依托“天津8890家庭服务网”,组织会员单位为市民家庭生活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企业的诚信度,建立市场化优胜劣汰机制;
(五)组织开展服务竞赛和服务评比活动,表彰先进,促进服务上水平;
(六)组织会员单位搞好技能培训,提高行业队伍素质,促进行业发展;
(七)定期组织会员单位汇总行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具备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资质;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在家庭服务业务领域内能够做到守法经营、优质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通过“天津8890家庭服务网”免费进行宣传广告和无偿推介业务的优惠;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获得协会表彰和荣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诚信经营,合理收费,向市民家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对本会进行的经济活动统计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服务任务;
(六)对服务业务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协会交予的任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在开展为市民家庭服务的业务中出现问题并受到三次以上投诉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行规行约;
(六)决定其它必需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审批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九)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协会办公室行使职权,重大事项提交理事会处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实际影响和号召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市政府审批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政府审批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市政府审批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后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局和市政府审批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政府审批办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审批办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审批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经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政府审批办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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